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绍政发〔2006〕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6〕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70元。

二、从2006年9月1日起,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