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市人事局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对大中专毕业生
实行就业见习制度的意见
绍市劳社发〔2007〕22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未能及时就业的市区大中专毕业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竞争能力,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外地高校毕业生来绍工作,缓解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提升职工的整体素质,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57号)的要求,对市区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地高校毕业生实施就业见习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就业见习制度的对象
凡具有绍兴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已办理失业登记且未能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或愿意在绍兴市区就业的非本市区户籍的外地高校毕业生,自愿提出申请,经审核可成为就业见习制度的实施对象。
二、见习基地的建立和见习职业(岗位)的确定
在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 挑选一部分有一定知名度,能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相应见习培训条件,并有志愿服务意向的企业,确定为就业见习基地,予以挂牌,并向社会公布。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认定与评估制度,凡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则予以摘牌。
见习职业(岗位)一般为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劳动力和人才市场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中高层次的职业(岗位)。
三、就业见习的补贴标准
政府对见习培训进行经费补贴,补贴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见习期生活费补贴。见习基地应支付见习学员每月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财政部门给予见习基地一定的补贴,具体标准:中专及大专学历300元/人月、本科及以上学历500元/人月。
(二)见习期综合保险费。由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性商业保险,其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实支付。
四、就业见习的期限
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就业见习实施程序
(一)报名。见习对象根据自愿的原则,持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证、毕业证书原件,外地高校毕业生持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原件,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就业见习申请,并填写《就业见习申请审核表》。经审核确定后,根据见习基地提供的见习职业(岗位)与数量,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见习基地进行见习。
(二)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双方应在见习前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内容包括:见习期限、见习职业(岗位)、见习补贴标准、见习安排计划、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各自的职责、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及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实施见习。按照《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学员到见习基地参加见习。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要对见习学员作出考核评价,填写统一格式的《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同时,见习学员也应根据见习基地见习的情况,填写《见习基地评估表》,送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
(四)见习补贴费用的申领与拨付。见习补贴费用的申领与拨付按确定的期限和标准办理。原则上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见习结束后见习基地根据实际见习人数与月数,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或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见习补贴费用直接拨付给相关单位。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绍 兴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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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大中专毕业生 见习制度 意见
抄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年3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