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
为改善劳动力供求的结构性矛盾,提高未能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以下简称大中专生)的实际工作能力,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根据《中共绍兴市委、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绍市委发[2003]19号)的要求,决定在“十五”期间对市区大中专生实施见习培训,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 实施见习培训的对象
凡具有绍兴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002年及以后毕业,已办理失业登记且6个月内未能就业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均可成为见习培训的实施对象。
二、 习基地的建立和见习职业(工种)的确定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 挑选一部分有一定知名度,能为见习职业(工种)提供相应见习培训条件,并有志愿服务意向的企业,确定为市劳动保障局挂牌的定向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认定与评保估制度,凡检查评估不合格的见习单位则予以摘牌。
见习职业(工种)一般为市区重点发展行业中劳动力市场需求量较大,有一定技术含量,技能性和操作性较强的中高层次的职业(工种)。
三、 见习培训的补贴
政府对见习培训进行经费补贴,补贴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应支付见习者每月一定的生活费,其中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人均25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岗位补贴。
(二)见习期综合保险费。主要是为见习人员提供的见习期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性商业保险。
四、 见习培训期限
见习培训期一般为3个月,有特殊需要的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学员应按见习期限的要求进行见习,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经双方协商一致,见习单位有招用意向的可随时为其办理招用工工手续。
五、 见习培训的实施程序
(一)报名。见习培训对象根据自愿的原则,持本人身份证、失业(就业证、毕业证书原件向市就业管理服务局提出见习申请,并填写《见习培训申请审核表》。经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确定后,根据见习单位提供的见赠岗位与数量,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到见习单位见习培训。
(二)签订《见习协议书》。就业服务机构、见习学员、见习单位等各方应在见习前签订《见习协议书》。《见习协议书》内容包括:见习期限、见习职业(工种)、见习补贴标准,见习安排计划、见习推荐机构与见习单位各自的职责、见习学员应遵守的见习纪律及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三)实施见习。按照《见习协议书》,见习学员到见习单位实施见习。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要对见习学员作出考核评价,填写统一格式的《见习学员考核意见书》。同时,见习学员也应根据见习单位安排落实见习带教的情况,填写《见习单位评估表》,送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四)见习补贴费用的申领与拨付。见习补贴费用的申领与拨付按季办理。见习单位根据实际见习人数与月数,向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见习补贴费用拨付给相关单位。
本意见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