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关于确定2007年度市区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市区各企业单位:
根据《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6年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绍市劳社发[2007]35号)、《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绍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费合征实施办法的通知》(绍市地税规费[2007]8号)精神,现将2007年度市区职工(除事业单位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200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6745元),按职工本人工资确定,职工本人工资低于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每月缴费基数为2229元)确定,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为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